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影视投资销售是否属于诈骗:影视投资销售不属于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起点标准由“四万元”上调至“五万元”,意味着“四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这部分本应在“数额巨大”区间量刑的案件将在“数额较大”区间量刑。“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由“二十万元”上调至“五十万元”。
法律依据:《》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海破获4500万影视投资合同诈骗案是怎么回事?
判了。根据查询兰州晚报信息显示,2022年9月26日,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兰州市第一起**投资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案,8名主犯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审,于2023年4月2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近日,上海警方成功破获一起特大合同诈骗案。犯罪嫌疑人通过虚增影视剧制作成本、夸大预期票房收益,骗取投资人投资款,涉案金额超过4500万元,涉及全国各地投资人260余名。这也是上海市破获的首起影视投资合同诈骗案。
2019年3月,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接到市民何先生报案:2019年初,沪上一家影视投资中介公司的员工通过社交软件与他结识,并告诉他一个内部消息:年内将有一部成本高达2.6亿元的大制作**上映,上映前,可以通过本市一家影视公司参与**的版权投资。
这名中介还一再声称,这部**的预期票房保守估计可达20亿元,以投资100万元为例,至少可获得360万元收益,机会实属难得。
这样的好事,听起来就像骗局。但何先生上网查询后发现,这家影视公司的确存在,而且就是中介提到的那部**联合出品方之一。于是,何先生便通过中介公司与影视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投资协议》,约定以50万元投资款获取**0.25%的版权收益。
就在何先生坐等收益时,**上映了。结果票房惨淡,仅有6300万元,与中介公司宣称的20亿元预期票房简直是天壤之别。此时,影视公司以票房不到预期为由,仅兑付给何先生1.3万元,50万元投资款等于是打了水漂。
本以为是时运不济、投资失利,但一个偶然的机会下,何先生在某网站论坛上发现,与他有相同经历的投资人竟不在少数。唯一不同的是,他们投资时获知的制作成本不尽相同,从7000万到2.6亿元不等。感到上当受骗的何先生向警方报案。
扩展资料
警方调查情况:
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初步调查后发现,类似的投资人的确很多,而且都经历了制作成本数倍溢价、票房估值大跌眼镜的情况。警方分析认为,这背后很可能隐藏着一个恶意骗取影视投资人投资款的诈骗团伙,于是立即立案侦查。
经查,2018年9月,犯罪嫌疑人包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上海设立了一家影视公司,在无能力支付投资款的情况下,先行与某**出品方签订协议,约定出资购得某**18%份额的票房收益权和署名权。但双方明确约定,包某的公司不得擅自转让所持份额或用于融资,否则将不再享有**的票房收益权。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间,犯罪嫌疑人包某等人违反约定,精心设计编排话术,通过高额返佣的方式勾结全国多家中介公司,大肆招募投资人。招募过程中,犯罪团伙以与出品方签订的协议为掩护,混淆“版权”与“票房收益权”的概念,虚增**制作成本、夸大票房预期收益,吸引投资人投资购买所谓“收益份额”。
先后骗取260余名投资人共计4500余万元投资款后,包某等人才将其中的1000余万元支付给**出品方购买份额,剩余款项则用于佣金提成和个人挥霍。
得知包某公司擅自转让投资份额后,**出品方按照协议约定未予兑付票房收益。包某等人为了掩饰非法占有投资人投资款的真实目的并逃避打击,就用骗来的钱,以实际票房6300万元按比例兑付投资收益共计100余万元,造成投资人巨额亏损。
这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新民晚报-投资**吗?票房20亿的那种!上海警方破获首起影视投资合同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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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影视投资销售是否属于诈骗:影视投资销售不属于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起点标准由“四万元”上调至“五万元”,意味着“四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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