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的管理,加快条码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促进科技进步和贸易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应用于商品,由一组规定排列的条和空以及对应字符组成,在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中通用的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等信息的标识。

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校验码组成。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条码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安徽分中心(以下简称编码机构)负责受理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申请和商品条码制品的检测等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鼓励、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商品条码和应用商品条码技术。第二章 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向编码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

(二)单位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

(三)在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书;

编码机构应当自接到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之日起7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编码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并说明理由。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赋予的厂商识别代码及注册证书后,即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

系统成员可以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与自行编制的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按国家标准计算方法计算的校验码相结合,编制成确定的商品条码,在其商品上使用。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其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第八条 系统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生产的不同种类的商品以及同一种类但不同规格或者不同包装的商品,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并报编码机构备案;

(二)不得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给他人使用。第九条 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等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或者证书向编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 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系统成员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编码机构申请续展;逾期未申请续展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及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 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向编码机构申请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及系统成员资格。

对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第十二条 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手续。第十三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三章 商品条码的印制第十四条 印制商品条码应当执行有关商品条码印制的国家标准。第十五条 印刷企业应当在取得编码机构核发的商品条码印制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印刷企业,可向编码机构申请商品条码印制资格:

(一)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制质量的技术设备;

(二)有对商品条码印制质量进行检测的技术手段和技术人员,或者已经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单位代为检测;

(三)有健全的质量体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编码机构应当在接到商品条码印制资格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颁发商品条码印制资格证书。第十七条 商品条码印制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需要继续保留商品条码印制资格的,印刷企业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编码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保留其商品条码印制资格;复审不合格或者逾期未提出复审申请的,注销其商品条码印制资格。第十八条 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厂商识别代码注册证书或者编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委托从不能出具上述证书或者证明的,印刷企业不得承接其商品条码印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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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上止正 2025年08月02日

    我是巨商报的签约作者“易上止正”

  • 易上止正
    易上止正 2025年08月02日

    本文概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的管理,加快条码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促进科技进步和贸易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印制商品...

  • 易上止正
    用户080206 2025年08月02日

    文章不错《安徽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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